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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日期:113-07-22

針對報載「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係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至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係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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