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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保稅工廠應加強庫存管理,避免貨物超過存倉期限
日期:111-11-29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保稅工廠應於原料保稅進口之翌日起2年內投入生產或復運出口,逾期應依法向海關報關補稅。倘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於期限內辦理者,請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COVID-19疫情影響全球經濟秩序,引發後續缺工、缺櫃、塞港、船期延誤、訂單取消等一連串供應鏈混亂,業者無法順利銷售貨物,致發生貨物庫存暴增情形。保稅工廠因故未能復運出口之呆料或未能外銷之保稅產品或次品,應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於原料保稅進口或加工完成之翌日起2年內,向海關辦理報關補稅或報廢除帳,逾期即應依規定課徵稅捐後准予內銷。但遇有特殊情況,未及於前開期限內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業者如有申請延長之需求,可至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請,網址http://bis.sw.nat.gov.tw,快速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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